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堤飲食坊、 許恒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相對人 許恆源 「連帶」給付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