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98號聲請人 余麗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鄭金鳳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發票日民國106年1.25月日、面額新臺幣15,000,000元、到期日106年3月21日、票據號碼TH0000000號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又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本票無效。查系爭本票票載發票日記載中華民國「106」年「1.25」月日,形式觀之無法辨識發票之年月日,其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就系爭本票請求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