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507號聲請人 黃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判決駁回其訴、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嗣先後數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1407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本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法院依樣畫葫蘆,其弊歸於怠忽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罔視聲請人基本權利,形塑枉法裁判,未積極還民公道,阻卻國家法益,顯不正當。㈡聲請人所示數宗證據,均為客觀官方證據,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承審法官以既判力,規避重啟調查之責,罔顧前訴爭點、疑點之未查察審酌,聲請人以社會與法律角度提出實務見解,並非無據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