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69號原告 許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 鄭婉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512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