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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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劉淑琴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提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萬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