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被告 王治評
宋品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簽訂契約時合意由臺灣新北(板橋)地方法院院管轄。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