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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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1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告 石培宏
被告 謝旻 儒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3時24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陳鑕靂法官黃傳堯書記官黃振羽通譯陳紀含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石培宏到被告 謝旻儒 到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謝旻儒願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
二、給付方式為:被告當庭將新台幣柒萬元匯入原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石培宏)(當庭點收無訛:石培宏)。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雙方願當庭相互撤回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告訴。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石培宏被告謝旻 儒中 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黃振羽審判長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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