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橋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橋小字第110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潘俐君 被告 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