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