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瑞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