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文具保人李致僑以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致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國文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98年11月24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李致僑繳納現金3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李致僑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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