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8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