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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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通路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訴人丁○○
乙○○庚○○被上訴人戊○○
甲○○己○○丙○○壬○○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路及損害賠償件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92元【計算方式:3.46㎡×65,200元=225,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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