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新台幣貳仟元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如逾期未預納,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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