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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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THIHOA(杜氏和,越南國籍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DOTHIHOA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並搭船隻偷渡進入我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衡酌被告 素行 (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176號被告DOTHIHOA(杜氏和,越南籍)
女33歲(民國74【西元1985】
年0月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THIHOA(中文名:杜氏和)係越南籍人士,前於民國10
1年4月26日合法至我國工作,在鴻欣護理之家擔任監護工,嗣因逃逸,而於104年6月5日經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出境。詎其明知已被我國管制入境而無法循合法途徑入境我國,竟基於未經許可入國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0日,由越南至大陸地區福州,再由福州搭乘船隻於我國桃園市某海岸偷渡上岸,而非法進入我國國內。嗣因杜氏和欲返回越南,於107年7月5日9時30分許,自行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六(花蓮)海巡隊自首。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六(花蓮)海巡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杜氏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外國人管制檔查詢、指紋卡片、入出境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被告於107年7月5日9時30分許許自行至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六(花蓮)海巡隊自首而查獲,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檢察官陳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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