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