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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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素梅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圖案字樣衣服柒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素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愛迪達圖案字樣上衣72件,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洪素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圖案字樣上衣72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商標檢索系統資料、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圖案字樣上衣72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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