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秀月 被告 林政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江哲瑋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