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5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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