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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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神鈦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資遣費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勞工,兩造間有關資遣費爭議案,於民國97年12月12日經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自98年2月起每月給付聲請人15,079元,共計應給付135,708元,惟至今均未領得,為此聲請就已視為全部到期之資遣費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及資遣費,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其中資遣費135,708元部分,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宜蘭縣政府調取相關資料核閱屬實。乃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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