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李信志 被告 徐武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8,0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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