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