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13號聲請人 吳文瑜 即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外國公司之清算,係按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文件之保存人,係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與股份有限公司係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有間。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六日經股東會決議撤銷登記、清算、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於一0七年七月十一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董事會會議記錄,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
三、茲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六年度司司字第二四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依首揭說明,其清算完結後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文件之保存人,應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非聲請法院指定,茲聲請人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薩摩亞商双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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