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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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 王昱超 代理人 曾奕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9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2│1│1,935,714│├──┤├───────┼──┼─────┤│0002││88-NX-000003│1│642,858│├──┤├───────┼──┼─────┤│0003││88-NX-000004│1│1,935,714│├──┤├───────┼──┼─────┤│0004││88-NX-000005│1│85,714│├──┤├───────┼──┼─────┤│0005││88-NX-000006│1│42,857│├──┤├───────┼──┼─────┤│0006││88-NX-000007│1│135,714│├──┤├───────┼──┼─────┤│0007││88-NX-000008│1│107,143│├──┤├───────┼──┼─────┤│0008││88-NX-000009│1│17,857│├──┤├───────┼──┼─────┤│0009││88-NX-000010│1│214,286│├──┤├───────┼──┼─────┤│0010││88-NX-000011│1│192,857│├──┤├───────┼──┼─────┤│0011││88-NX-000012│1│35,714│├──┤├───────┼──┼─────┤│0012││88-NX-000013│1│35,714│├──┤├───────┼──┼─────┤│0013││88-NX-000014│1│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