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受刑人周明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4日│108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681號│8年度撤緩偵字第46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401│109年度交易字第1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9年5月8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401│109年度交易字第131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6日│109年5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4號│9年度執字第8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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