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里○○鄰○○○路○段
○○巷○○弄○○號2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兩造間
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本院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聲請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