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64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瑞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8日│100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0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日期│││├───┴────┼──────────────┴──────────────┤│備註│1.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3.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8479號(101年執更字第│││478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3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3、4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2.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3.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3757號(101年執更字│││第478號)。│└────────┴─────────────────────────────┘┌────────┬──────────────┬──────────────┐.│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880、2480、2627號│度毒偵字第1880、2480、26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5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4757號(101年執更字│││第478號)。│└────────┴─────────────────────────────┘┌────────┬──────────────┬──────────────┐.│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880、2480、2627號│度毒偵字第1880、2480、26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5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4757號(101年執更字│││第478號)。│└────────┴─────────────────────────────┘┌────────┬──────────────┬──────────────┐.│編號│9.│10.│├────────┼──────────────┼──────────────┤│罪名│恐嚇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9日│10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9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45號│100年度易字第36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45號│100年度易字第36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日期│││├───┴────┼──────────────┴──────────────┤│備註│1.編號9、10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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