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4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之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13日起至124年5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5月13日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5月2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9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85,5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貸款契約書2件、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2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華僑商業銀行於96年12月1日與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10月11日函復同意。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94│建│1,331.00│135500分之2724│├──┼───┼────┼───┼───┼─┼────┼───────┤│002│臺南市○○○區○○○段│1002-1│建│11.00│1100分之2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西│7層樓房│99│99│平│鋼筋│3.│平│全部│││30│民權路3段3○○○區○○段99│鋼筋混凝│.5│.5│方│混凝│73│方│││││號6樓之6│4、1002-1│土造│0│0│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協進段115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範圍│││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西│7層樓房│25│25│平│17分之1│││53│民權路3段3○○○區○○段99│鋼筋混凝│.9│.9│方│││││號底層│4、1002-1│土造│7│7│公││││││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協進段115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