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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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 吳郁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本金欠款新臺幣1,876元部分,應給付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
15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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