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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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倍綺 即 張家維 之繼承人
張家苙 即張家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家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55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8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0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