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沈文建 、 沈曾秀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一紙,債務人沈曾秀月應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沈曾秀月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