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聲請人 蔡人傑 相對人 李國錄 (社會處處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先前主張任職時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7,000元,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案卷核閱無訛,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2萬元【計算式為:(27,000x12x5)=1,62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前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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