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聲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 宋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七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前依本院104年度民聲上字第5號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210,4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72號辦理提存。茲因該等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民聲上字第
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定期存單3紙及士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72號提存書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李維心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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