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3號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雅君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 律師
王資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陳雅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訴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0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並禁止處分、移轉其如附表所示之2不動產,嗣因聲請人業與告訴人就侵占款項之返還及因侵占所致損害賠償等事宜調解成立,今聲請人為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發還上開2不動產,俾聲請人出售上開2不動產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2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有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於偵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592號偵查卷,下稱偵3592號卷,第137至138頁),上開2不動產因聲請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0月3日士檢 朝紀
100他3592字第28227號、第28284號函附於偵卷可稽(見偵3592號卷第166頁、第169至170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與告訴人業經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調解成立,有臺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調解書附於偵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
985號偵查卷第2頁),且聲請人已依調解書成立內容,分別於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28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273萬元、3,000萬元,尚有未屆期之餘款1億2,
727萬元未履行,參酌上揭不動產亦非犯罪所得之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聲請人出售上開2不動產係為清償告訴人剩餘款項所用,經核上開2不動產已無續予留存之必要,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准予發還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門牌號碼│所有人│├──┼─────┼───────────┼───┤│1│房屋│臺北市大安區福住里 永康 │陳雅君││││街41巷30號3樓││├──┼─────┼───────────┼───┤│2│房屋│臺北市大安區錦安里麗水│陳雅君││││街17巷6號2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