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偉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愿 訴訟代理人 陳德 和
趙吟鳳 被告 王洺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王洺鈜之戶籍地在雲林縣口湖鄉○○村0鄰○○0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雖於起訴狀另記載被告之居所地在臺中市○○區○○路○○○號,然經本院對上址為送達之結果,係由訴外人美琪流行服飾店之 劉惠美 代為收受本院通知書,且劉惠美亦向本院陳明其為被告之友人,因被告擔任工地主任,無固定送達住所,故由其代為收受通知書後,轉交予被告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徵上開臺中市○○區○○路○○○號並非被告之居所地甚明。再原告主張故買贓物之侵權行為地,亦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大肚溪旁,揆諸上開規定,自難認本院具有管轄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