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秉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4月2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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