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高群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被告 連德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曾於前案(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起訴日期為106年7月11日),另以「被告連德懷、 陳怡誠 、角頭國際有限公司、卡帕卡巴小吃店即 楊書維 」四人為被告,並陳稱「於104年3月升任擔任區經理,負責被告所經營分店巡視、指導,協助分店之營運及發展,原告並非單純受雇於單一組織,而係由各家店面分別與原告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與本件陳述不同,請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