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73號上訴人即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逸圓
鄧漢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