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黃雅蘭 被告 蔡宛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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