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志豪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更七字第1142號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志豪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18年併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因前於民國98年間持變造身分證及護照逃亡至大陸地區,嗣於100年4月13日因「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遭公安緝捕羈押在廈門看守所及海滄行政拘留所,迨同年6月8日押解回臺,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自同年6月9日起算上開徒刑,未將其在大陸地區之羈押日數折抵刑期,爰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更七字第1142號執行程序,並未列入其100年4月13日至6月8日於大陸地區遭羈押應折底之日數,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6年2月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准予折抵刑期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37號全卷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既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業經撤銷,並准予折抵刑期確定,茲受刑人對檢察官之同一指揮執行命令,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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