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亮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蕭亮前因竊盜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1月13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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