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913號
第1944號原告 李巧玲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葉峻瑋 被告 陳美靜
林明璋 徐佳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18、16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美靜、林明璋、徐佳玲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巧玲、葉峻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