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劉周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文俊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