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黃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