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于 峻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寶月
一、債務人 于峻莉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0,064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于峻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65,614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6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于峻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81,77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6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于峻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4,618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04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于峻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寶月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于峻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69,15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04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于峻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寶月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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