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祥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㈠│㈡│㈢│├───────┼───────────┼───────────┼───────────┤│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4日│100年7月5日│100年7月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3347號│100年度偵字20281號│100年度毒偵字554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17號│100年度易字第1113號│100年度簡字第59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7.27│100.8.10│100.11.23│├─┼─────┼───────────┼───────────┼───────────┤│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17號│100年度易字第1113號│100年度簡字第59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8.27│100.9.6│100.12.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318號│100年度執字第12797號│101年度執字第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