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鍀泰鋼鐵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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