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江雍正 代理人 郭子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捌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8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日刊登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8張,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1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9年2月26日聲請刊登上開裁定在本院網站,至109年7月26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報紙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51C-24DR713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2│中國鋼鐵股│751C-24DR7134│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3│中國鋼鐵股│751C-24DR7135│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0004│中國鋼鐵股│761C-26L51687│股票│1│300││││份有限公司││││││├──┼─────┼───────┼───┼──┼───┼──┤│0005│中國鋼鐵股│761C-26L69807│股票│1│300││││份有限公司││││││├──┼─────┼───────┼───┼──┼───┼──┤│0006│中國鋼鐵股│90NX-00000000│股票│1│135││││份有限公司│-2│││││├──┼─────┼───────┼───┼──┼───┼──┤│0007│中國鋼鐵股│92NX-00000000│股票│1│71││││份有限公司│-1│││││├──┼─────┼───────┼───┼──┼───┼──┤│0008│中國鋼鐵股│93NX-00000000│股票│1│168││││份有限公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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