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建松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17時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5年11月18日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及債權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前開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僅有二輛西元1994年及1993年出廠之機車及汽車,債務人並表示該輛汽車已經到可報廢之程度,須充電始能發動等情,堪認已無清算價值,另名下亦無商業保險,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無任何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文可稽,是本件應屬無清算財團財產,是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前於
106年1月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而未有債權人到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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