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8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秀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楊甯伃
法官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游士霈